“绿色司法”在行动

2016-10-25   稿源:    编辑: 郑 剑辉

让公平公正看得见 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2005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论被提出,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绿色发展”的重要理念。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首次提出“绿色司法”的司法理念,为检察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工作思路和方向。

  “绿色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要求办案人员用更长远、更深入的眼光去看待所经办的每一个案件。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结合实际,积极融入到“绿色司法”中。

 

首次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举行

  “依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部门对移送起诉的案件,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9月1日,县人民检察院和平检察室的会议室里,首次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正在举行。此次听证会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位听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以及侦查机关代表等组成。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了阐述。犯罪嫌疑人在驾驶途中,对撞倒他人造成死亡一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构成了犯罪,但是有从轻情节,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听证会上,与会代表们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大家认为,该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县人民检察院和平检察室主任韩惠民告诉记者,公开听证,增加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了解,消除了检察机关办案的神秘感,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信任和支持,提高了诉讼效益和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公开审查推进检务公开

  9月下旬,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夺罪一案的案件定性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公开审查,在征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对该案适用了公开审查程序。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假借受害人手机打电话,然后趁其不备,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罪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开审查活动现场,公安机关、辩护人及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充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公开审查活动中听取的意见,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第一次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将批捕权置于公众监督下的一次尝试。

  “实行这个创新的举措后,通过警方以及辩方,双方对这个案件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充分的陈述,便于检察机关做出正确的处理。”与会代表盛国强说。

  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提升,对整个政法工作包括司法机关也是一种“倒逼机制”,检察机关在不断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的同时,也创新工作机制,有效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地发展。

 

践行“绿色司法”理念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即使动机是好的,如果不规范、不理性、不文明,就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公平正义,背离检察工作的初心。“绿色司法”,就是要求在规范和严谨的前提下,做到理性、平和、文明司法。

  在践行“绿色司法”的过程中,要摈弃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就案办案的评价模式,追求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突出办案重点、优化办案结构,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注重延伸检察服务,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所以更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感受,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县检察院检察官曹晶晶说,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平正义有更多的获得感,这正是绿色司法的初心,也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绿色司法”是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通过“绿色司法”,可以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执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