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犬只免疫登记和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09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犬类管理,建设高水平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域范围内犬只免疫登记和文明养犬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养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市民按规定饲养的犬只尚未接种疫苗的从即日起应当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由本地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10月15日起做好《犬只免疫证》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办理养犬登记的个人和单位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城市、镇建成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并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的粪便。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犬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六、对违反犬类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