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岂能年年喊年年空

2017-05-04   稿源:    编辑: 小钦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在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后,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讨论总会掀起一个热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不少劳动者而言,带薪年休假仍只是一个很美好的愿景。(5月3日《法制日报》)

  对于带薪休假国家法律规定的很完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广大职工的休假权利。

  但是,政策出台后,实施效果并不咋地。并且,年年诟病不断,却年年解决不了。带薪年休假,就诚如小孩子识字挂图上那个金黄的大饼——看着挺好,但就是吃不到。无疑这是一种令人尴尬的现象。一方面亵渎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是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然伤害。难道,带薪年休假就真成了根治不了的“顽症”?

  无疑,诸如政策知识普及不到位、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不同类型单位工作性质差异较大、基层工会缺乏相应的话语权,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够等等,这些诸多因素造成了带薪休假的执行力度“疲软”。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上玩“变脸”,专门搞一些年休假“过期清零”的套路,让劳动者防不胜防更伤心不已。

  但是,带薪年休假打折扣或落空,并不是“无药”可治。比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关键的是去“实施”好。

  可以说,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的“标配”,任何人任何单位也不能剥夺。政策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最坚实的支撑。带薪年休假难落实,从根本上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者缺乏话语权所致。这就需要法律做好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及时为劳动者撑腰。毕竟,行政执法才是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关键。

  其实,于用人单位而言,合法用工最重要。无论是确保员工的生产安全,还是保证劳动者的休假权利,都需要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好法定义务。如此,也是为了企业自身的长足发展。总之,带薪年休假制度不能年年喊年年空,只要多些以劳动者为本,多些法律意识,多些劳动监管,劳动者的休假权就能得到有力的保障。